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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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3.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3.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3.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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