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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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章 消费税 主讲人 艾 华 消费税与其他税类的关系: 学习本税种时,除掌握前述相关内容外,还应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的相互关系。 消费税的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是价内税。 (2)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 (3)实行从价和从量的计税方法。 三、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国家都是给予退(免)税优惠的。 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应税消费品的退(免)消费税与其退(免)增值税一样都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仍有效的部分。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例]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2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20+50-10=60(万元) (3)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60×30%=18(万元)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 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 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 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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