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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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三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原则 科学规划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基本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指导和驾驭整个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统一管理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可靠保障。统一管理是指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配合,通力协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保障。 严格保护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强制性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照此原则行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河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永续利用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根本目的。风景名胜区的一项主要功能在于根据其特点,通过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在风景名胜区内发展旅游经济,开展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公众的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四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申请程序:一是建设单位申请核定交通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划定道路规划红线;二是建设单位送审交通工程设计方案;三是建设单位申请交通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核程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一是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和划定道路规划红线;二是审核交通工程设计方案;三是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程序: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四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程序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事前协调程序 计划综合 管线综合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审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管线工程设计要求;(送审设计方案);申请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核程序:核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核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政管线工程建设个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核发程序: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市政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五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一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概念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二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任务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功效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住宅建设,提高综合效益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三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四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四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 第五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 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 第五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的特征: 一是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是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是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 四是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是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 第五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临时用地 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临时用地的特征: 一是时间特征明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是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是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用地批准证件。 第五节 临时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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