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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所需文本(样式)-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审批手续,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征收工作人员于 年 月 日开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建设局
年 月 日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暂停事项通知
石建征[ ]第 号
:
根据城乡规划部门项目用地红线图,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确定 项目征收范围: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详见用地红线图)。依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请贵单位暂停办理上述征收范围内下列有关事项,暂停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改变房屋用途;
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住宅房屋租赁;
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年 月 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公布 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的通知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建设局已对 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现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公布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布地点:
联系电话:
被征收人在公布期限内,持有房屋权属和身份等有效证明 到公布地点进行查询。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石家庄市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年 月 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认定申请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起 ,西至 ,北起 ,南至 ,)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因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认定,特申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附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
年 月 日
石家庄市 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号)。
二、征收批准文件
1、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2、石家庄市规划局项目用地规划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
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三、征收范围
(详见该项目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
五、房屋征收部门: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七、评估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的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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