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专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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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专用课件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结果。当民事关系因民法的调整而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时,便形成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学总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分别研究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还是以人身份利益内容而进行的分类。 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否可以转让权利。 第二,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分类。 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在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在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人; 第二,确定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在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主体实现权利即可。 (三)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进行的分类。 法律意义: 突出了对公民自觉遵守民事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使人们自觉实现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减少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进行的分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以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借用、赠与等单务合同关系,属于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以身份权、继承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合同关系,属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适用民法规范,合理确定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在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地负有义务。由于义务主体不享有权利,因而对其履行义务的要求和相应的责任可以不十分严格。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没有客体,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就会落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利益。 1、物。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着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第一,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第二,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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