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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
颜丽杰
【摘要】《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控规中原有的问题愈加突出。本文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为控规内容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路;并适应行政体制改革与法律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编制与管理制度。【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科学技术;公共政策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FTER THE ISSUE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 ANALYSIS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ROM TECH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ASPECTSYAN Lijie牋牋牋?ABSTRACT: The new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d Property Right Law bring challenges to the formulati 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by distinguishing the technologies and public policies and provides alternative idea for the improvement the plans. It also suggests establish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 making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with 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and the requirement of related laws.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Property Right; technology; public policy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后,借鉴国外“土地区划”的方法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后,“地块指标+图则”的控规演变为地方政府控制和引导土地开发的最直接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控规制度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控规的编制与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使控规陷入了更加矛盾的漩涡,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目的是遏制公权保障民权,而城乡规划作为公权力实施的重要依据必然受到更多地制约,由此使规划专业人员陷入了迷茫: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约束,一方面是问题重重的控规管理制度,原有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的变化?未来的控规该如何编制制度?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笔者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两方面来认识控规的基本属性,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控规管理做出另一番思考。
1? 从控规到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
我国城市规划一直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政府控制城市建设的手段,详细规划则是对建设项目的空间落实,一直发挥着其“刚性”作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原有规划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运而生,其最初的目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规划的“弹性”,以满足市场开发主体多元化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高高在上、弹性不足的缺点,开始将市场的需求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体现了规划“自下而上”的发展要求。但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控规管理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弹性”强化的同时是“刚性”的逐渐丧失。从控规编制看,从开始到完成过程中的变数数不胜数,中央政策、地方政策的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对它产生影响,最后形成的规划成果与最初的规划构想相比可能已面目全非。到了实际规划管理中,由于土地开发主体需求的不同、社会现实情况不同、管理人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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