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三乱”问题的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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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乱”问题的对策研究

第1章 城市“三乱”的危害及治理的意义 1.2.4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人与自然、环境保持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对城市的不合理规划、不得力监管,对环境的过分影响,必然导致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紧张,带来一系列问题,并引发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城市“三乱”越来越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重大问题和影响群众生活、工作、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三乱”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治理乏力,就会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好城市“三乱”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妥善化解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和谐。 第2章 城市三乱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第3章 当前城市“三乱”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1整治行动的缺乏长远目标 认真观察各个城市对“三乱”问题的整治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事实:整治行动大都为短期行为,对整治的根本目的不明确,很多情况下都是为了敷衍上级的例行检查,或是一时兴起。如很多城市热衷的“全市清洁运动”,动不动就动员几千上万人(主要是公务员和学校师生)上街清扫垃圾、捡拾纸屑、清理街头小广告;有的甚至就是上街游行喊口号,队伍过后街上纸头、矿泉水瓶、口香糖等满街都是,宣传“三乱”治理的行动成了制造“三乱”的“原凶”。没有根本明确城市“三乱”整治的长远目标和深远意义,最终只能导致整治行动成为一项形象工程,要解决的也只能是面子问题和眼前问题,要想彻底改变城市“三乱”的局面,那只能是一句空话。 3.1.2整治行动中各部门缺乏协调统一 城市“三乱”整治行动中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整治中严重地不协调不统一,经常出现“你方唱罢我登台”的情况,就算是偶尔的几次联合行动,也是各管其政,绝少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如前几年各地整治“黄牛车”的行动,我们似乎就只看到交管部门的热情;而街道摊档的整治也常常与市容整治两不相干,各行其是。靠这种东敲西击的零散整治,我们自然很难看到城市“三乱”整治的良好成效。 3.2关系户多,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关系户多,说情者众,部门利益牵扯不清,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导致执法者枉法循情,官官相护,官商一体;更有的人仗着手中有权势,蛮横无理,使得城市“三乱”整治工作流于形式。整小不整大,该整的不整,该惩处的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该严惩的从轻惩处甚至却网开一面,大家热热闹闹应应时景,过后“三乱”现象自然死灰复燃。 3.3管辖权与部门利益纠结 城市“三乱”究竟该由谁来管?这似乎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仅就我国最常见的一场城市“三乱”整治活动而言,牵扯到的部门或单位就有:城管(城监)、交通、环卫、工商、街道(居委会)、城建、市政、规划等近十个之多。这其中的管辖权之争、部门利益之争,更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事实。例如:城市规划与市容整治之间的矛盾,常常存在规划滞后与规划不当,导致一整治就得改规划,就得拆拆建建,致使落入规划与建设部门建(也包括某些部门的违规私建)市容整治部门整治时再拆,然后规划再建,建后不久又面临整改的怪圈。这一情况的存在,得利的是某些职权部门,浪费的是国家资源,不方便的是广大民众,所以影响也大,民怨也深。 3.4缺乏法律保障 城市“三乱”的治理牵涉到交通、环保、物业、监察、治安、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滞后和惩处无力,给城市“三乱”、“三乱”制造者及枉法者有空子可钻,因而往往出现罚了犯,犯了罚,罚了再犯,甚至于犯了还没法罚(比如街头乱扔垃圾和乱贴乱画挂现象,就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来惩处),永无休止的怪现象,“三乱”成为城市顽症也就不足为怪了。 例如,目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已超过1.5亿吨,而且这个数字还将持续增长。但针对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却还是个空白,甚至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这一问题在德国却得到了极大重视。德国的《循环经济法》是目前最完整地体现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法,它强调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为了实现整个环境、资源与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不再是对废弃物简单的处置。他们认为废弃物应是一种资源,应该加以回收利用,实现物质“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的闭合循环,这已经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在我国,进行垃圾分类分级放置的地方也数不出一个城市来,所谓的垃圾回收利用,相当程度还依赖于城市拾荒者,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却更增加了城市垃圾的混乱,因为拾荒者总是挑选那些对自己可以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垃圾,而对于自认为无用的垃圾(如废旧电池、玻璃、腐败物等)便随意翻倒在一边,甚至把它们从垃圾桶中翻出来,弄得满地都是,从而加重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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