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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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 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 建设在城市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小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宜采用合流制,并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人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人下水道水质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系统前,应注重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水质和水量检测设施。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优先考虑污水的资源化,并与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同时宜配置污泥的资源化设施。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的资金,具备上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相关条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与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级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Ⅰ类:50~100万m3/d; Ⅱ类:20~50万m3/d; Ⅲ类:10~20万m3/d; Ⅳ类:5~10万m3/d; Ⅴ类:1~5万m3/d。 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二、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应综合城市规模、城市性质、排水规划等因素,在研究排放污水量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年排水资料的分析论证,并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预测远期规模;当污水量资料不足时,可按城市用水量或者类似地区的城市污水量资料分析确定。 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的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污水量。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一、污水管渠系统:主要包括收集污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二、泵站:主要包括泵房及设备、变配电、控制系统、通信及必要的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 三、污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 四、出水排放系统:包括排放管渠及附属设施、排放口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五条 污水厂宜包括下列生产设施: 一、一级处理污水厂:包括污水一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污水一级处理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消毒及出水排放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增加投药等设施。污泥处理一般可包括污泥储存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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