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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doc
湘阴渡镇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湘阴渡镇人民政府、湘阴渡国土资源中心所
责任人:雷振湘、刘宁波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三、批(办理)条件:
1.一户一宅法律规定;
2.用地者向所在镇镇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
3.经村民集体代表大会通过;
4.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所需材料:
1.填写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
2.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办理程序:
1、村民建房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建房条件者,不得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就地翻建者,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如实说明用地的理由、面积、地类、坐落、用途以及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情况。
2、村民建房理事会、村委会预审。由村民建房理事会、村委会共同进行讨论预审,核实建房户资格(是否已分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预审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村委会将预审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予以公示。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后,由村民建房理事会、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民建房理事会、村委公章,由村土地协管员统一报镇规划建设管理办。
4、现场勘查和初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镇驻村干部、村干部、村土地协管员对村级预审通过的名单,根据宅基地审批条件、村庄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逐一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用地和规划建设的要求。
5、镇政府审查。初审合格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向符合建房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申请审批表(个人)》,同时予以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镇分管领导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规划办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镇主要道路200米以内、银都大道500米以内和“双新工业园”以及镇属国有土地、属于县控规的行政村的用地仍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且必须取得县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6、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国土资源中心所申请办理建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中心所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用地张榜公示10天,张榜公示无异义后向申请用地者发放《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有旧宅而又要求择址新建的,必须与村委会签订退出旧宅基地协议书,将原旧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房或属分户新建的,必须由村委会开具无房证明书。
7、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农村村民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组织镇规划办、国土资源中心所、镇财政所、镇驻村干部等相关人员,集中对宅基地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核。经镇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报镇长审批后,(村民个人建房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发放《城乡个人建设用地批复》。
8、实地定点放线。发放用地批复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镇驻村干部、村干部、村土地协管员到现场进行定点放线,并告知建房户要按批准的位置、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定点放线后参与人员要在《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上签字。
9、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验收申请,而后由村委会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提出申请验收,最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核查验收,并在《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上签字。规划验收合格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10、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竣工验收,对手续齐全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湘阴渡镇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湘阴渡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审批流程图
审 批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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