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工程讼争之监定.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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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說明工程爭訟案件的鑑定實務 105/4/30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營建研究院 工程法務與鑑識中心 藍秉強主任 大綱 (1)前言 1. 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2. 專家評估/鑑定報告的攻防 3. 為何工程訟爭案件常需鑑定 4. 鑑定單位的選擇 (2)法院囑託鑑定程序 1. 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規定 2. 鑑定單位辦理囑託鑑定之程序 3. 鑑定報告提送法院後之程序 大綱 (3)常見的工程鑑定及案例 1.施工損害鄰房 2.請求工程款(原合約/變更追加/情事變更之調整) 3.請求展延工期(返還逾期罰款)及補償費用 4.工程瑕疵及修補方法/費用鑑定 5.大型災變原因及修復費用鑑定 (4)檢討與討論 1.鑑定單位問題:主觀意見、論證過程不嚴謹或未詳細說明、作業緩慢(訴訟遲延)、審查過程之人為介入 2.鑑定項目問題:法律評價議題是否委託或允許鑑定單位表示意見 3.鑑定費用問題:標的金額低可能找不到鑑定服務 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法官職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328條: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第324條: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人證 鑑定是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使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就某事項陳述其判斷意見,而稱此第三人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 構成要件與個案事實是否該當之判斷── 「來回於抽象(法條)與具體(個案事實)之間」 個案事實如具有高度技術難度,法官需要專家協助: 例如:民法第231條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工程完工不符合原訂合約工期,是否構成遲延? 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與人證之異同:第324、330條為鑑定人之義務及免除(第304條證人不到場之罰鍰、拘提 )、第331條拒卻鑑定人、第340條囑託機關/團體鑑定不需具結; 民事訴訟法第334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第313條第一項規定證人之結文內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第339條依特別知識得知以往事實之人,適用人證規定;有判決稱為鑑定證人,仍屬證人 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專家證人(英美法 EXPERT WITNESS) The judge may consider the witness‘s specialized (scientific, technical or other) opinion about evidence or about facts before the court within the expert’s area of expertise, referred to as an “expert opinion”.Expert witnesses may also deliver “expert evidence” within the area of their expertise. Their testimony may be rebutted(注:反駁) by testimony from other experts or by other evidence or facts 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英美法系之訴訟模式,由當事人自由選任專家證人與其推崇的當事人主義是相符的,通過當事人相互攻擊防禦來認清案件爭點,有利揭露案件真相。 用交叉詢問來驗證專家意見:當事人可以自由選任有利於己的專家證人,但並不一定可以獲得有利的訴訟結果。經不起交叉詢問的專家證言無法成為事實認定依據,專家證人有可能承擔偽證罪的法律責任,也是一種約束。 專家評估/鑑定報告的攻防 ★ ★ 歡迎來到專家出沒的戰場 ★ ★ 合約爭議協商階段:承攬廠商以專家評估報告說明有正當工期展延事由/不利現場環境,請業主評估接受 合約爭議調解階段(公共工程):調解委員徵得雙方同意後送鑑定,委員參酌鑑定報告續行調解(注意採購法85-1條修法對調解本質有影響) 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專家評估/鑑定報告的攻防 起訴/仲裁聲請:起訴狀/仲裁聲請狀之附件(專家評估報告補強論點)、法院囑託鑑定、鑑定報告及交互詰問 參考案例:台北捷運工地遭遇不可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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