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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更新调查技术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
(试 行)
1 总则
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更好地为经济宏观调控、政府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 调查单元和内容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是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是查清城镇内存量建设用地、各行业用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等土地状况;地籍测量是测量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1.2 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在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根据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标绘出范围,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不重不漏。
1.3 规程适用范围及地籍测量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镇、独立工矿区和乡政府所在地。原则上也适用于村庄。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是: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地籍街坊是指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街坊大小以不超过100个宗地为宜;街坊编号是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b.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以街道为单位,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地籍街坊一致。
c.村街坊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范围;其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3.3.2.3 宗地划分与编号
a.独立使用权宗地。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b.共有使用权宗地(简称共用宗地)。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可按如下方法分摊:
(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
(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c)按建筑面积分摊;
(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再按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c.特大宗地。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若干个宗地。
d.宗地编号。以地籍街坊或村街坊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e.空地、公共设施与宗地一样,统一编地籍号。
f.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在街道范围内的,划入街道编号;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划入乡(镇)编号。
3.3.3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3.3.3.1 土地使用者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土地使用者性质。行政事业分别填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住宅填个人。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表2)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表2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 码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3.3.2 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3.4 土地权属来源及使用权类型调查
3.3.4.1 土地权属来源及证明资料
a.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b.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
d.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e.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f.其它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3.4.2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a.划拨
b.出让
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d.租赁
e.授权经营
f.其他
3.3.5 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
3.3.5.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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