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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权法关系研讨专用课件
玉阶具奏,后大怒,抗声谓有功曰: 若为唤作魁首?魁是大帅,首是原谋。征私债、买弓箭非魁首而何?征债为实,买弓箭仅据供。二月征债,八月通书,尚非同谋? 时百僚供奉及仗卫有三二百人,对武后反复诘问,无不股栗,而有功神色不动,奏对无差,人皆服其胆力,直而不挠。迁司刑少卿。 三是确定罪行法定原则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刘颂,引《晋书刑法志》 断罪具引律令: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疏文: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 ----唐律疏议 案例5:贞观七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太宗欲斩之,殿中侍郎史李乾祐上奏道: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 。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画一之理。臣守职宪司,不敢奉制。----《通典刑典》 四是将约束皇权纳入法典 《唐律·断狱门·辄引制敕断罪》: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案例6:贞观元年戴胄与唐太宗关于断罪以法或以敕的争论 考试舞弊自首者免。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拟卖狱乎?戴胄:陛下既付法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戴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言者,当时喜怒之发自。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寘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通典》 案例7:隋文帝断秦孝王杨俊案 秦王有大功,大造宫室,穷极奢丽。文帝免官。将军刘升劝,称秦王无他过错,只是费官物造廨舍而已,可容。杨素劝谏。文帝曰: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天子不能亏法。直到死去,没有复官。 宰相副署权:国家政令自宰相出,“如律令”、“如诏书”之制。王国维:苟一事为律令所未具,而以诏书定之者,则曰如诏书。苟如律令所已定,而但以诏书督促之者,则曰如律令。如者,谓如诏令行事也。--《观堂集林》 廷议制度、统一法令受到肯定 秦、汉以来,天下为一,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己有。懦弱则为殿负,强猛则为称职,且疆域阔远,户口滋多,大郡境余千里,上县数以万计,豪横者陵蹈邦邑,桀健者雄张闾里,故汉世酷吏专任刑诛,或乃肆情好杀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以表难测之知。若复信其杀伐,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意,不得不作法以齐之,宣众以令之。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春秋左传正义》孔颖达 3、权、法平衡破坏时期:宋--清 标志有三: 君权超越法律; 废人而用法; 废官而用吏。 一是“赏罚出于独”理论的提出 尊君抑臣,刑法家之要也,君之有尊,刑赏之所自出也,刑赏出于独,则君威振,刑赏出于共,则君威替。善用其刑赏,则刑赏出于独;不善用刑赏,则刑赏出于共。 ----汪缙引《清经世文编》 奸党入律、上言德政 基本权利上收 不得慰留----制臣之法盛行 二是宋代将约束君主条款并入“断罪引律令格式”律文中,作为附文;同时“敕”上升为国家常法,并优先适用。 崇宁五年诏书: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自今应以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明年下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宋史刑法志》。 三是从两汉的法简权专到“废人而用法”----地方不振 君主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叶适 从来仕宦法网之密,无如今日者 ----谢肇制 故法令者,败坏人材之具。以防奸宄,而得之者十三;以沮豪杰,而失之者常十七矣。万历以后,法令存而教化亡 !呜呼,吾有以见徒法之无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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