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5,6章供参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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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5,6章供参习

汉朝的疆域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而治”思想的产生 1、汉初的政治形势 2、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 思想 “无为而治”:政治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二)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1、“德主刑辅”三个理论支柱 (1)天人感应说 (2)人性说 圣人之性、“斗筲之性”、“中民之性”。 (3)犯罪的根源 董仲舒(前179—前104)汉代思想家,政治家。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汉族。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 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董仲舒在著名的《举贤良对策》中,提出其哲学体系的基本要点,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帝所采纳。 其法律思想:主张以“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主张德主刑辅。提倡“春秋决狱”。 2、《九章律》 3、《傍章》18篇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27篇 《朝律》6篇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光武帝刘秀“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故《魏书》卷111《刑罚志》称:“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三、法律形式(书P51)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 一、刑事法律? (书P51) (一)刑罚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汉惠帝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景帝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鞠系”即监禁,“颂系”即免戴戒具。此令就是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盲人、侏儒等幼弱者给予免戴戒具的宽宥。 宣帝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光武帝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老幼和连坐妇女,除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之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 从这几个令中可以看出,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这正是把儒家矜老恤幼的道德原则法律化了。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书P66) 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4、先自告除其罪(书P66) (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2)改革的内容:( 书P66) (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规范了劳役刑和笞刑,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的过渡。 (三)刑罚的种类(书P64) (四)主要罪名(书P69) 1、危害政权罪     (1)首匿罪 (2)通行饮食罪 (3)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 欺谩、诋欺、诬罔罪 (3) 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罪 (2)漏泄省中语 (3)王侯逾制罪 4、官吏职务犯罪(书P71) (1)贪污罪 (2)选举不实罪 5、思想言论罪(书P71) (1)非所宜言罪  (2)腹诽罪 第三,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 (2)限制 第一,身份限制。商人不得为吏;赘婿不得为吏;犯罪官吏不能为吏。禁止犯罪官吏为吏,汉代称“禁锢”。 第三,籍贯限制。 2、选举 (1)察举:察举即察廉举荐,是两汉最主要的选官方式。 其一孝廉。即孝子廉吏。其二茂材。 (2)辟除 其一公府辟除。其二州郡辟除。 (3)功次 这是指官吏凭自己的积功与资历获得升迁的一种途径。 3、考试 (1)以贤良方正为对象的天子策试 (2)以孝廉为对象的公府之试 4、试守 5、考核 6、奖惩 (三)监察制度 1、监察组织 (1)以御史大夫为主的专门监察 御史中丞是主要履行者,职能:掌管殿中图籍秘书;监察诸州监察官;纠察举劾百官。 (2)以丞相司直为主的中央行政监察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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