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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制度
顶丰风电场事故调查制度
批 准:赵文宇
审 定:王 伟
审 核:杜长清
编 写:刘 阳
黑龙江中宇饶河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顶丰风电场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黑龙江中宇饶河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一条 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释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二条 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风电厂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4. 风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风电场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4.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一条 事故归属
(一)本公司发生内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
(二)本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有关协议确定。协议未作规定的,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若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三)公司到外系统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归属及责任。
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本公司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公司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第四章 事故汇报
第一条 即时报告
(一)本公司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二)本公司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其中较大以上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三)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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