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电子支付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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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电子支付监管

第十章 电子支付监管 10.1 国际电子支付监管 10.1.1 美国的电子支付监管 10.1.2 欧盟的电子支付监管 10.1.3 亚洲的电子支付监管 10.2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 10.2.1 电子支付监管总体情况 10.2.2 电子支付指引 10.2.3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 10.2.4 其他法规 10.3 监管的风险 10.4 监管政策与建议 学习目标 了解国外电子支付监管的内容与条例; 了解我国自己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掌握电子支付存在的风险种类和特点; 掌握控制电子支付风险的措施。 10.1 国际电子支付监管 10.1.1 美国电子支付监管 电子资金划拨规则主要调整参加电子资金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间的关系,而不调整这些金融机构与其消费者客户间的关系。金融机构与其消费者间的关系一般由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来管辖。 1)《电子资金转移法》及E条例 《电子资金转移法》的立法宗旨及适用范围 《电子资金转移法》与E条例的关系 《电子资金转移法》与E条例的内容 《电子资金转移法》、E条例与州立法的关系 2)《真实信贷法》及Z条例 (1)关于信用卡的责任 (2)信用卡账单的有效保护 (3)账单争议的程序 在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颁布之前,Z条例是否适用于电子资金划拨并不明确,在《电子资金转移法》颁布后,美国才有了专门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 3)D条例 联邦储备理事会的D条例对美国的存款金融机构设置了储备要求,此种储备要求是美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证存款金融机构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满足消费者对现金的提款需要。 如果存款金融机构对储蓄账户的电子资金划拨的使用程度超过D条例允许的使用程度,这可能使账户的性质改变为交易账户,而交易账户对资金储备的要求更高。因此,参加了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的存款机构应该拒绝允许消费者通过网络使用储蓄账户,或者实施控制机制以防止消费者不明智地超过允许的金额从事储蓄账户交易。 4)专门管辖电子资金划拨的州立法 大多数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与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的。与《电子资金转移法》一样,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主要规定消费者在电子支付划拨交易中的权利,一般只适用于消费者资产账户而不管辖商事划拨或贷记划拨。这些法律多包含存取工具的发放、披露要求及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等内容,许多州在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中对消费者提供比联邦《电子资金转移法》更强的保护。 5)电子签章法——美国联邦法 美国联邦政府经过美国统一法制定委员会(NCCCUSL)的讨论调整后,于1999年7月公布《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该法案主要是针对电子交易相关内容提出定义与规范,包括法律地位与效力、书面要件等,希望各州能够依循其中的原则来订立各州的州法。 《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目的是作为各州订立电子签章法的主要依据,甚至只要州议会通过,便能直接成为州内适用的成文制定法或法则;对交易的定义范围涵盖私法上的商业交易与公法上的交。 6)电子签章法——美国地方州法 犹他州是美国第一个为数字签章进行立法的州,州政府于1995年公布了《犹他州数字签章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 of May 1995)。内容主要是以特别的签章技术为导向,希望通过数字签章来保障网络上的交易,但是目前市场上因为消费者习惯与成本的考量,适用数字签章技术所发展出的交易安全机制并未获得广泛的使用,因此后来其他州的立法主要遵循“技术中立”与“市场导向”两大原则。 7)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的电子支付监管:美国以相当宽松的态度对待电子货币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既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立法也没有对电子货币给出单独的定义。如储值卡、智能卡、电子钱包这类产品被看做债务而非储蓄,因而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这类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监管责任主要在各州,大多受到货币转账或货币服务业务法律所监管,大多有资本金、储备金、执照方面的限制。由于其宽松的态度,出现了如PayPal 这样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公司。此外,美国的支付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支付业务本身,而不象大多数欧洲国家那样更为关注发行机构的资格。 10.1.2 欧盟的电子支付监管 1)欧盟对电子货币发行人的态度 欧盟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持积极的调整态度,欧盟在1994年《预付价值卡》报告中指出:“代表购买力价值的储存在电子钱包中的资金需要被看作银行存款,因而只能由银行来处理”,因此,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欧盟认为只能由银行来承担,其理由主要在于可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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