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划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申请书表格式-台北市都市更新学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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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划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申请书表格式-台北市都市更新学会

102年1月23日訂定 III- PAGE \* MERGEFORMAT 1 III- PAGE \* MERGEFORMAT 5 臺北市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申請書表格式 第一部分: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格: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申請程序: (一)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及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條規定,檢具更新單元申請書件(詳第二部分)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於送件前6個月內應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9、10點及「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規定辦理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並調查其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另街廓內相鄰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高於原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同意參與比例,申請人以將該相鄰土地納入更新單元為原則。 (三)申請案經審查不合規定者,由本府駁回其申請;得補正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須於30日內補正完畢並再送件,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駁回申請;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基地條件: 應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及「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評估指標,前項指標達3項以上。 四、申請限制 (一)更新單元範圍不得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之情形。 (二)更新單元範圍涉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者,應排除於更新單元範圍外。 (三)更新單元核准後6個月內,申請人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更新單元。 第二部分:應備申請書件 壹、書件架構 一、櫃台受理案件查核表暨申請表 二、都市更新單元檢討書 三、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圖 四、附件冊 (一)附件冊一:更新單元檢討結果及證明文件 (二)附件冊二: 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清冊及謄本 (三)附件冊三:相關會議紀實 五、申請書件電子檔光碟片乙份 貳、應備申請書件項目及說明 一、櫃台受理案件查核表暨申請表(附件1) 二、都市更新單元檢討書(附件2) 更新單元檢討書乙份,並裝訂成乙冊。 三、更新單元範圍圖(附件3) 乙式乙份,A3橫式,比例尺1/2000。 1.圖名:劃定臺北市○○區○○地號等○○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範圍圖。 2.圖面標示土地使用分區。 四、附件冊 乙式乙份,各別裝訂(膠裝)成乙冊,如下所列;若案情需要,可再增加附件冊之冊數,並須標明附件冊之名稱。 (一)附件冊一:更新單元檢討結果及證明文件 0.封面及目錄(附件4) 1.申請人及受託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須申請人簽章) (2) 申請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同意書(附件5) (3) 委託書(附件6) (4) 切結書(附件7) (5)受託單位需檢附組織相關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開業證書…等) 2.更新單元範圍相關檢討 (1)更新單元示意圖(附件8) A3橫式,比例尺1/1000,圖面須標示土地使用分區、周邊公共設施或重大建設、周邊道路寬度、已公告之更新地區及已劃定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若適用指標六時應於圖面標示重大建設距離。 (3)地籍圖謄本 (4)建物套繪圖正本 (5)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含更新單元範圍內及相鄰土地地號) (6)更新單元區位檢討(需就更新單元申請限制項目予以檢討,並檢附相關檢討文件) (附件9) (7)更新單元規模檢討(附件10) (8)更新單元毗鄰畸零地基地檢討(附件11) (9)更新單元建築基地範圍檢討(附件12) (10)更新單元空地過大基地檢討(附件13) (11)更新單元公有地檢討(附件14) (12)更新單元受保護樹木檢討(附件15) (13)更新單元歷史建築或暫定歷史建築或聚落檢討(附件16) (14)更新單元溝渠檢討(附件17) (15)更新單元建物棟別檢討(附件18) 3.指標檢討(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須符合14項指標之3項以上,並依案情需要檢附相關之指標證明文件) (1)環境評估檢討(附件19) (2)指標(一)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檢討(附件20) (3)指標(二)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六公尺者之長度佔現有巷道總長度檢討(附件21) (4)指標(三)各種構造物使用年期檢討(附件22) (5)指標(四)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及牆壁等腐朽破損或變形檢討(附件23) (6)指標(五)合法建築物地面層土地使用現況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檢討(附件24) (7)指標(六)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捷運系統車站、本府公告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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