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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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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制度

目 录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2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暂行) 10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监控管理办法(暂行) 14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稽核工作规程(暂行) 18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建立稳健、高效的业务体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证券投融资、资本运作、证券资产管理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包括证券投融资顾问、改制、并购、资产重组顾问、债券发行顾问、证券资产管理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出具规范专业的咨询意见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前要向委托人显示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职责,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岗位职能 第五条 公司专门设立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投融资顾问、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券发行顾问、企业常年顾问等岗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由投资银行部负责人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银行部接受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风险控制管理部的领导与监管。 第六条 分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能是: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具有财务顾问业务的决策权,负责对公司财务顾问重大项目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排与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务。是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风险控制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监督财务顾问各项目的运作过程,是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控制中心。 第八条 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战略,承担部门各业务岗位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项目的总体开发,以及日常行政管理,为财务顾问业务运作的指挥中心和后台支持中心。 第九条 财务顾问业务各岗位的主要职能是:具体负责财务顾问各自不同类别的项目承揽与承做。其中:投融资顾问是专门负责企业投融资的财务顾问岗位;重组顾问是专门负责企业改制、并购、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财务顾问岗位;资产管理顾问是专门负责企业流动性资产管理的财务顾问岗位;债券发行顾问是专门负责债券发行的财务顾问岗位;企业常年顾问是负责有关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财务顾问岗位。 第三章 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条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财务顾问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二)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所要进行的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方案; (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在对委托人要进行的相关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业务开展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十二条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前必须根据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的规程的规定,对所开展的项目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部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核查小组,核查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财务顾问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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