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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第十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组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文件体系、法律渊源体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的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的部门,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文件。 2.主客观方面不同。 3.法律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 4.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系统(法律制度)、法的历史类型、法系 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一国现行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的内容和范围。 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首先,法律体系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学体系则属于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 其次,在法律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范,而在法学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是法学理论; 再次,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与现行部门法相对应的部门法学,还包括不属于法律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哲学等; 最后,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种体系并存的局面。 2.法律体系(system of law)与法律系统(1egal system,亦译法律制度)的区别 法律系统是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它既包括法的静态部分,即法律规范本身,也包括法的动态部分,即法律实践,还包括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法律体系则仅指该国法律规范的系统。所以,法律系统(一国的法律制度)的概念比法律体系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广泛得多。 3.法律体系与法的历史类型的区别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而法的历史类型则是根据法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进行的分类。因此,法的历史类型不局限于一国的法,也不局限于现行法,而是对处于同一社会形态、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的总称。 4.法律体系与法系(Family of Law)的区别 首先,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在结构上、外部形式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所组成; 其次,构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若干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而且包括与这些法在形式上、结构上有传统联系的历史上存在过的法; 再次,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形式上的特点和历史传统上的联系对各国的法进行基本分类的概念,与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相对应,而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 四、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与变动性 法律体系应该内在的协调和统一,各个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但由于社会关系经常变动,又会使法的体系内部的个别部门、制度与规范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从而破坏法的体系原有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节 法律体系的结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其划分 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门,这就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在法律部门中可以形成一种比制度更大的构成体(规范的联合体),也叫做子部门,它是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部分。法律体系不仅有分化,而且也有组合,这表现为综合部门的出现。 法律部门(或子部门)又可以区分为不同的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划分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不是绝对的、彼此孤立的,存在着联系。它们都是一个法律体系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二、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从单一性到多样性 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如何划分,是研究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划分法律规范属于哪个部门或制度,不是由主观的、形式的因素决定,而应该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有许多学者认为,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惟一标准。但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首先要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同时也要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只根据法律调整对象是不够的。 三、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1.协调和统一的原则 2.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 3.既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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