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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文化资产保存与再利用专论-9机会

伍、國(公)有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 管理與策略 第三階段: 產業文化資產永續經營 伍、國(公)有產業文化資產 保存再利用管理與策略 國內產業文化資產 再利用類型分類: 產業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專論-9 機 會 授課教師:梁佳美 授課時間:2015.05.28. 壹、產業文化資產價值涵構 TICCIH(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對產業遺產價值的分析,主要歸結下列四項: 1.歷史文化價值 2.社會價值 3.產業本身真實價值 包含產業基地、結構、組構元素、機具、產業景觀及文件紀錄的價值 ,同時也包含產業在人們記憶中所承載的無形紀錄價值。 4.稀有價值 TICCIH: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 WHC對於世界文化遺產提出價值評估體系,由其「世界文化遺產經營指導方針」報告中提出幾項評估指標: 1.真實性(authenticity) (1)建築技術:形式與設計、材料與真實、技術 (2)文化與自然涵意:用途與功能、位置與背景 (3)無形文化遺產:語言及其他類型無形遺產、心靈與感受、 其他內外在因子 2.完整性(Integrity) 用來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遺產及其特徵的整體性(wholeness)和無缺憾性(Intactness)。因而,世界文化遺產審查遺產完整性,就要評估遺產滿足以下特徵的程度: (1)包括所有表現其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必要因素 (2)形體上足夠大,確保能完整地代表體現遺產價值的特色和過程 (3)受到發展的負面影像和(或)被忽視 貳、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 政策意涵 1.產業文化資產價值轉化與加值 2.更多的開發模式與再利用成效 3.社會網路建構與地方認同 4.永續經營理念的延續 叁、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架構 1.產業文化本質 (1)真實性;(2)產業文化資源價值鑑定及評估其再利用效益性; (3)產業文化資源價值選取機制建置;(4)產業景觀、產業技術、歷 史文化進程之價值詮釋及保存再利用;(5)產業遺產創新規劃及關 連性文化觀光資源整合規劃 2.產業文化傳承 (1)產業文化教育傳承;(2)產業遺產技術方法;(3)學習教材的豐富 性、 品質與水準;(4)完善且專業培訓機制的建置 3.產業社會動力 (1)產業文化地方組織參與性;(2)地方政府政策動力之介入; (3)地方產業聯盟機制建置;(4)其他產業遺產專業組織及協會之整合性 肆、國(公)有產業文化資產資源調查與分析 隨堂訓練: 國(公)營事業定義 國(公)營事業產業文化資產的定義與價值 國(公)營事業產業文化資產土地運用與管理 國(公)營事業產業文化資產發展現況分析 例如:糖業、酒業、鹽業、菸業、能源礦產、鐵道資產、農林其他 國(公)營事業產業文化資產保存及再利用遭遇到的困境與議題 肆、國(公)有產業文化資產資源調查與分析 █國(公)營事業定義 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一條定義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係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為目標。第3條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50%者;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50%者》且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4條所稱事業主管機關,指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 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本條例第4條所稱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於中央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各該事業隸屬之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另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4條規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另第3條所稱國營事業如下:政府獨資經營者;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 其規定。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1號:「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他事業資本50%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國營事業。」 肆、國(公)有產業文化資產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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