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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 壹、前言 兒少保護法 (一)法律位階: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二)對象: 18歲以下,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三)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四)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 貳、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一、法令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貳、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二、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 (一)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 (二)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 (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28Ш)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貳、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三、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29)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貳、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30)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8?)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參、兒少保護法定責任通報 (一) 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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