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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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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完整版)

第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包括两个税种: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是税法考试较为重要的章节之一,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更为重要。资源税大多数年份是以客观题的题型出现,个别年份与增值税结合,出现在计算问答题中,题量2-3题,分值2-3分。土地增值税以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问答题和综合题的题型出现,而且还会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综合题,题量2-3题,分值6-10分,因此,应给予足够重视。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 分值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计算问答题 综合题 合计 2013年 1分 — 6+5分 — 12分 2012年 3分 3分 4.5分 — 10.5分 2011年 2分 1.5分 — — 3.5分 本章内容:共七节 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第二节 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第六节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本章重点难点 (一)资源税 重点:资源税征税界限的划分;资源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难点:资源税应税与否界限的划分以及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尤其是资源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重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应税收入、各个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计算、房地产销售环节缴纳税金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难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各项支出如何分摊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各个扣除项目。 本章核心考点一览表 考点类型 考点 考查频率 传统考点 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界定 ★★ 资源税税率的运用 ★ 资源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 主观题 主要命题点 (1)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和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3.细化了资源税属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4.补充完善了土地增值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新增“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2014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1.资源税税目的具体规定;资源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地点的确定。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扣除项目中各个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本章学习思路图 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项目 具体内容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考点小贴士】 1.进口环节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2.一次性征收的。资源税是对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 3.销售额与税金的关系。资源税属于价内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增值税。 【特别关注】新变化的内容: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和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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