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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张明楷?(进入专栏) ?
【摘要】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英文摘要】It makes a good many defects differing theft and plunder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behavior is secret or public. Theft is the behavior that on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someone peacefully transfers properties possessed by others to himself or a third party disobeying the will of the victim. Theft can be secret and public. In contrast, plunder is the behavior that someone forcibly seizure propertie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in the say of imposing violence on properties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incurring hurt or death. In conclu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ft and plunder lies in whether the object is the property which is closely possessed by someone else and whether the behavior means violence to the property.
【关键词】盗窃;抢夺;界限
【英文关键词】theft;plunder;difference
(一)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1)单纯抢夺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相反包含了公然侵害占有的行为;[1](2)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被害人不松手便存在生命、身体的危险时,便评价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2](3)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则认定为抢劫致伤罪;[3](4)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便成立抢劫致死罪。“因为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4]
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仅论述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法院1933年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6]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7]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或许传统定义包含以下含义:秘密窃取时,被害人一般不能立即发现;而乘人不备抢夺时,被害人一般能够立即发现,所以,传统的抢夺定义还有“公然”二字。这似乎意味着:盗窃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长;抢夺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按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的做法。例如,甲与乙经预谋后,在被害人A驾驶轿车在马路上缓慢行驶时,甲突然窜到A的车前,佯装被车撞伤。待A下车观看时,乙乘机将轿车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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