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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航维修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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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航维修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145-13R1 颁发日期:2007年6月27日 批 准 人: 标题: 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的CCAR-145部第145.23条和第145.29条制定。目的是为维修单位如何满足CCAR-145部有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编写培训大纲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 3. 撤销: 2004年3月11日颁布实施的AC-145-13《维修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大纲》撤销。 4.说明: 近年来,由于民用航空业和航空维修业的迅速发展,各国民航当局都认识到训练有素的维修人员对保持民用航空的安全和航空维修业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国际上普遍在维修单位审定过程中增加了对维修单位培训管理的要求,并且逐渐成为与质量、工程和生产管理系统并列的重要管理系统。 我国自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发布以来就在维修单位的人员资格要求中明确了培训要求,并且在其第三次修订(CCAR-145R3)中增加了编制《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的要求,以规范地说明维修单位在培训管理方面的要求、程序和标准。 本咨询通告的目的就是为维修单位规范有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编写培训大纲提供指导。 特殊说明的是,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则》的第一次修订(CCAR-66R1)中增加了对维修基本技能的考试要求,2004年3月11日颁布实施的AC-145-13《维修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大纲》的主要内容已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中体现,因此撤销该文件。尽管如此,本文件仍包含对于不需取得CCAR-66部执照人员的基本技能培训要求,但需要维修单位根据相应人员的岗位需要确定具体的培训项目。 5.培训大纲的编写要求 5.1 国内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应当至少使用简体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应当至少采用英文,当因版面限制的需要使用其他语言种类或其缩写时应当有相应的标注或解释。 5.2 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应当使用尺寸为A4的坚固的纸张、其正文的每页应当标明页码、章节号和公司标记。 5.3 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应当至少包括培训管理、各类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协议服务和临时借用人员)的培训要求及培训记录等内容,并且将培训提纲或教材作为培训大纲的附件。 5.4 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内容可按照本公司的方便编排,但应当明确、清晰。 5.5 对于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可以采取将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和维修单位人员培训大纲结合的方式,但应当分别符合其相应的培训要求。 6.培训要求 6.1维修单位应当在其人员培训大纲中明确各类人员需要进行培训的项目、培训形式及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本文件附件规定的培训项目。当某类人员的培训项目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时(如专业和机型划分等),应当具体明确。 6.2 维修单位可对具体的培训项目根据本文件附件选择适当的培训形式和培训机构,并在人员培训大纲中明确。当选择本单位进行课堂培训时,应当按照本文件第9段的要求制定培训提纲或教材(计算机教学和远程教学可视为课堂培训)。 6.3 选择自学形式的培训对象应当在以前经历过类似项目的课堂培训并且能正确理解培训教材所使用的语言;除自学以外的培训形式,维修单位应当在人员培训大纲中明确教员的资格要求。 6.4每项需要在岗培训(OJT)培训的项目应当首先完成相应项目的自学或课堂培训,并至少进行三次OJT,其中一次由培训教员演示、两次在教员的监督下具体执行工作。如培训教员认为某一人员经过规定次数的OJT后仍不能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则应当增加OJT培训的次数直到其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为止。 6.5 维修单位应当对除OJT外的其他形式培训规定最低的培训学时(局方、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和其他规定的情况除外)。初始制定某一培训项目的学时可参考以往或其他维修单位的经验、但应当通过记录实际有效的学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6.6 当人员转岗时,应当在进行新岗位的工作前补充进行缺少的相应培训项目。 6.7 对于人员培训大纲中规定采用自学形式的培训项目,如通过抽查发现(可由维修单位的质量部门或民航总局)达不到确定的培训目标,民航总局可以要求其培训形式该为课堂教学;对于人员培训大纲中规定航空运营人内部课堂培训形式的培训项目,如通过发现(可由维修单位的质量部门或民航总局)抽查达不到确定的培训目标,民航总局可以要求其改为由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或由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 7.更新培训要求 7.1 当有关的法规或维修单位的内部规定性文件发生修订时,应当按照本文件附件对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进行再培训,此类再培训的形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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