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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老河口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及程序
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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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第二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第三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第四部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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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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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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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发布实施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规定限制用地类有7类项目,禁止用地类有17类项目。
限制用地目录:
1、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2、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建制镇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40米。
3、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建制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15亩)。
4、住宅项目,小城市和建制镇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105亩);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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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地目录:
5、农林业项目。
6、黄金项目。
7、其他项目禁止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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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地目录:
农林业项目、煤炭项目、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其他项目(别墅类住房 、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项目。
第二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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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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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大类。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四种方式。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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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且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2)适用范围: 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规定四类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一是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是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等。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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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中央已对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有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08]3号)强调,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
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二、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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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概念: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对出让行为进行了规范。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二、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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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和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都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这些竞争方式由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一方与相互竞争的多个需用地者之间进行,操作的透明度强,有助于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竞争公开有序,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经济利益的充分体现。
二、 国有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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