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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doc

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交流不断增多,我国的出入境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 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及必要性,但也应当注意到,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幅度,存在处罚不公、标准不一,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本文从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特点以及区别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入手,阐述了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的现实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工作职能的专业性、工作地域的差异性、工作情形的复杂性、工作要求的时限性和效率性。出入境边防检查主要存在选择处罚种类、处罚对象时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导致处罚显失公平,对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认定时对法律、法规中的弹性条款做任意性解释,同一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幅度缺乏一致性等问题,这些问题根源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不完善、配套不健全,重立法轻解释、队伍素质尚未达到实现自由裁量正义的要求、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并对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和滥用所带来的影响我国国际形象、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降低行政效率、影响口岸出入境秩序、滋生腐败等后果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从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和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使边防检查执法工作更加透明、公正、文明,以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关键词】 边防检查 自由裁量权 必要性 规范 控制 前 言 备受关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和着力点。尤其是当前改革和反腐进入深水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根治腐败的重要抓手和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权核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作为国家部署在开放口岸的武装执法力量,兼具执法性、服务性、军事性,既是出入境检查的窗口门户,又是维护口岸秩序、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其执法服务能力直接体现国家文明程度和政府服务水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舆论监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大力加强法治边检建设,提高官兵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边检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深入研究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人员出入境活动变得逾加频繁,面临的工作形势日趋复杂多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目前在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流动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在口岸只是作短暂停留,边检行政处罚的执行时限性较强,特别是具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出境后确实难以执行,需要突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有效执行。比如,在出入境检查中出现的手续不符、违规违章及其他各种问题,都要于当事人在口岸停留期间处理完。否则,就会时过境迁,贻误机会,或者使问题失去处理的意义,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或者使当事人不受处理就离开中国,造成工作上的失职。另外,拖拖拉拉,犹豫不决,还有可能使本来的问题派生出新问题,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从而给出入境人员带来麻烦,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在《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基础上作出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规定。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若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通常从其被扣押的财物中抵扣,但履行必要程序又比较困难;对于事先知道当事人无力缴纳罚款或不愿缴纳罚款的,如依法可处拘留的,就直接决定拘留处罚,这在裁量上又存在过重的情形,如不处罚或降低处罚又会降低打击效果。 2.边检行政处罚额度比较大,通常不能适用简单程序,而必须适用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处罚较重、不适宜当场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由于边检机关执法办案的特殊性,因此在执法办案中多采取一般程序。由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普遍具有违法事实明确、时限性要求高、处罚力度大的特点,而且绝大部分行政处罚都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根据出入境情况的特殊性,为了体现并实践人性化执法,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连带性的损失,边检行政执法中对一些事实清楚、取证方便,当事人无异议且希望快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采取“一般程序快速处理”的执法方式。快速处理一般不用制作《询问笔录》,是一般程序与简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这种执法模式作为一种特例,符合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因此在执法工作中应用较多,但是这种执法模式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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