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五大实务问题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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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五大实务问题讲解

执行程序中的五大实务问题——以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为例 出处:?? 分类:墨林公告? 发布:2015-9-6 15:29:06 摘要: 1、法院对当事人约定解冻的财产仍可采取冻结措施 --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妨碍随后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 2、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其法律上的效果实际相当于中止执行。该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依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状态。故被执行人仍应承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3、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出资人与被出资人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出资人仅以其投入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申请执行人请求出资人承担被出资人的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审查处理,但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迳行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4、法院的执行部门不能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迳行作出解释 --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判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征询终审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庭意见,请其对争议事项作出正式解释,再依据该解释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迳行作出解释。 5、在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仍可以先行执行质押财产 --法律并未规定主债务人财产和质押财产之间的先后执行顺序,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先执行质押财产或者主债务人的财产。 一、虽然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冻结的财产,但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仍可以对该财产继续采取冻结措施 ——黄川与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调解书 执行 冻结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妨碍随后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万发公司诉荣生公司、东方龙城项目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经万发公司申请,湖北高院保全了荣生公司的土地、房产及存款。2013年11月20日,湖北高院作出(2013)鄂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条约定荣生公司、东方龙城项目部向万发公司支付投资款、投资收益等共计650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付款200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付款200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款2500万元;第四条约定万发公司有权知晓东方龙城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第七条约定万发公司与荣生公司及东方龙城项目部均同意,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解封万发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及土地,解封荣生公司被保全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北高院审判机构依万发公司申请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鄂民一初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及(2013)鄂民一初字第0000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荣生公司在中银水果湖支行57×××44账户上的存款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3950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冻结期限届满前,荣生公司与万发公司均向湖北高院提出继续冻结涉案账户的申请,湖北高院审判机构又作出(2013)鄂民一初字第00002号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继续冻结荣生公司上述存款至2014年4月5日。万发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荣生公司发函敦促其履行义务,荣生公司回函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和第四条义务,万发公司遂于2014年2月10日向湖北高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4日,湖北高院作出(2014)鄂执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和(2014)鄂执字第00004-1号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继续冻结荣生公司在中行水果湖支行57×××44账户上存款3950万元,冻结期限为3个月。 黄川与荣生公司、泰好公司等为被申请人的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4)d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荣生公司、泰好公司向黄川偿还借款本金395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仲裁过程中,黄川申请对湖北高院先行保全的涉案395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款项进行了第一顺位轮候冻结。 黄川对湖北高院继续冻结涉案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湖北高院认为利害关系人黄川的异议理由成立,遂作出(2014)鄂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院作出的(2014)鄂执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和(2014)鄂执字第00004-1号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万发公司不服湖北高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湖北高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继续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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