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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doc
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
1 城市照明节能的原则
1.1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应贯彻绿色照明理念,坚持高效、节能、健康、环保,遵循安全、稳定、可靠和便于维护的原则。
1.2城市照明节能要从规划、设计、施工、设备、器材、维护、管理等每个环节落实。
1.3城市照明节能必须符合经济适用的原则,节能投资的回收期应不超过三年。
1.4城市道路照明必须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节能。要防止牺牲照明质量去追求节能的效益。节能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以下简称“道路照明标准”)、《夜景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景观照明标准”)的要求。
1.5 所选用的照明节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检测鉴定。
1.6 城市照明实施节能应同时考虑防盗问题。
2 城市照明节能规划和设计
2.1应按省建设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苏建城(2004)468号文的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科学指导建设管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道路照明标准”和“景观照明标准”规定的功率密度(LPD)值提出执行意见。
2.2规划应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
2.3规划和设计应节约能源、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工程。道路照明重在照明效果,景观照明重在富有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和谐。要克服片面追求高亮度、大规模、多色彩的设计。防止产生光污染。
2.4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
2.5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应符合“道路照明标准”、“景观照明标准”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2.6城市照明标准
2.6.1根据照明场所的要求,合理选定道路照明的等级,并按“道路照明标准”确定道路照明的维持照度。
2.6.1.1机动车交通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宜按城市道路的等级取定相应照明等级。
2.6.1.2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交会区的照度,应按“道路照明标准”规定,高于平常路段50 ~100 %。
2.6.1.3人行道路按“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大小、视居住区或商业区来分类确定照明标准。
2.6.2 景观照明应按“景观照明标准”的规定,即根据大、中、小城市规模,建筑物饰面材料反射比,以及天然暗、低亮度、中亮度、高亮度等四个环境区,确定所需的照度。
2.7城市照明方案的优选
2.7.1应提出多套方案,进行设计计算、综合比较,从中选取最佳的方案。
2.7.2设计的平均照度,可取10 % 裕量。
2.7.3按照“道路照明标准”的要求,在满足环境比不低于0.5,或慢车道平均照度不低于快车道50%的前提下,通过计算,可用单臂灯的不要用双臂灯,慢车道侧能用小功率的,不要用大功率。
2.7.4要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一般工程应自行论证,由设计负责人批准。
2.8光源的选择
2.8.1功能照明光源的选择
2.8.1.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8.1.2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l9573—2004。采用高光效的高压钠灯,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减少道路照明总功率。
2.8.1.3商业区和居住区的人行交通道路,可考虑选择金属卤化物灯、细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2.8.2 景观照明光源的选择。
2.8.2.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
2.8.2.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细管径管形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2.8.2.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管或发光二极管(LED)。
2.8.2.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频无极感应灯或其它高显色性光源。
2.8.2.5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2.8.3城市照明不应采用白炽灯、自镇流高压汞灯和125瓦及以上的荧光高压汞灯,景观照明禁止使用大功率泛光灯、探照灯。
2.8.4 发光效率高于高压钠灯的新光源,可以试用。如符合第1.3条规定,可以推广。
2.9灯具的选择
2.9.1 机动车道的照明应选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功能性灯具,不应选用装饰性灯具。
2.9.2路灯应选用高灯具效率和高防护等级的灯具。路灯灯具效率应大于70%,泛光灯灯具效率应大于65% ;路灯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5,最好用IP65。
2.9.2.1新建路灯工程在设计时,在满足“道路照明标准”的前提下,采用高效灯具,通过计算可以用增大灯距来减少总灯数和总功率,达到节能的效果。
2.9.2.2 改建的路灯和灯具更新,因灯距不能变更,采用高效和高维持率灯具应同时采取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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