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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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新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市国税局 雷英 目 录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已失效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内容 1、研究开发发生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收益化或资本化 (一)费用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内容 1、研究开发发生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2、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范围 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注释: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3、有效文件比较 A.目的或依据: 国税发[2008]116号——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A.目的或依据: 财税[2013]13号——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A.目的或依据: 财税[2013]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A.目的或依据比较: 116号、70号是适用所有地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而81号、13号直接明确适用地区,均是“自主创新地区”。这一政策主要鼓励了自主创新行为。81号文与13号的区别除了试点地区不同,就是81号失效,13号有效,内容基本一致。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B.适用范围 国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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