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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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中国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我们要从婚姻法的瑕疵来看其发展: 现行婚姻法是“名实不符”的。婚姻法的名称表明该法应是规范婚姻之缔结与解除及其伴生的法律后果的 法律。而实际上不仅法律条文本身超越此名称应具内涵,而且解释上、运用上均人为在扩张这种内涵。如婚姻 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于是人们便从这一扩张的定义去理解《婚姻法》,认为中 国婚姻法是确认和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可见,现行婚姻法之名称与内容剥离,内容大 于名称,表明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备或认识上的偏差或错觉。 ????婚姻法之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以纠正这种名不符实之现状,也是符合中国婚姻家庭关系之现状发展要求 的。婚姻法有十分强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此虽是一个特点,但它只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记录,是客观反映 。1950年婚姻法之任务主要在于推翻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而19 80年婚姻法基本上是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所确定之原则,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在婚姻家庭领域发生像 今天这样大的变化,所以法的内容仍然原则有余,丰富不足。近十几年改革开放,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许多新 问题和新情况,尤其是婚姻的规定、家庭的功能、夫妻财产之共有和独有、独生子女的保护、老人的赡养等问 题使婚姻法原有条文已不堪负担,急需补充规范,而其中需补充之内容更多地属于家庭关系,所以,原婚姻法 名称必须扩大为婚姻家庭法。 ????从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婚姻法名称也宜改为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之法律命名为“亲属法”或“家庭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之成文法名称一般也是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分 得很细,也没有以婚姻法为名而婚姻家庭关系为内容的。澳门、台湾也均在“民法典”中专章或专篇设亲属法 、家庭法。 ????综上所述,婚姻法之名宜改为婚姻家庭法,以求名符其实,以求规范内容扩大之需要,以求与国际立法合 理接轨。 ????????????二、完善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主要包括结婚成立条件以及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还涉及婚约问题。 ????1.结婚实质要件不仅应补充,而且要有审查保证。 ????结婚实质要件之规定基本上是完整的,最主要的一些方面均有规定或涉及,如年龄、双方自愿、无禁婚亲 属关系、无禁婚疾病等。但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也有完善工作可做,如禁婚疾病的范围似可更详尽些,实践 中根据卫生部门设立的禁婚、暂缓结婚、可结婚但禁止生育等做法均可在总结经验后上升为立法条文,以使公 民知晓。又如对“三代”的概念应有立法解释,包括亲系、亲等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实践中根据传统直系姻亲 不通婚,此点似也宜为立法规定。 ????对结婚实质要件规定再完备,若审查当事人在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上掌握不严,则是空设条文。如“结婚必 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何审查完全自愿,应有法定程序。台、港、澳之婚姻制度中均规定有审查程序,如 当事人自愿申请、面对登记官之当面陈述、婚礼上之合意宣告、证婚人之证明均是具有审查双方完全自愿之意 义的法定程序行为,对保证结婚合意的条件落实有重要意义。澳门规定未进行合意宣告之婚姻是无效婚姻,可 见其重视程度。我国内地似也可设立双方当事人之合意宣告制度,时间应在登记时,地点应在登记机构,并由 二名登记官主持宣告仪式,还可邀请任何人包括另一位登记官作合意宣告之证人,宣告过程应有记录和签名。 ????2.结婚形式要件之登记程序应上升为法律。 ????我国有详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为结婚成立之形式条件,这样主要的制度应上升为婚姻家庭法之地位 ,也便于法律宣传和执行。鉴于涉海外、涉境外、涉特别行政区之婚姻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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