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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1
一、“公共利益”相关的理论学说 2
(一)文本的角度 2
(二)价值的角度 3
(三)国家的角度 4
二、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 6
(一)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介说 6
(二)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比较 8
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 10
(一)“公共利益”立法之间的矛盾 10
(二)“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 11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程序保障 11
四、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之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 12
(一)“公共利益”界定之理论构建 12
(二)“公共利益”界定之制度完善 14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4
附录一:文献综述 25
附录二:外文文献译文 28
附录三:外文文献原文 30
论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改造和农村转型步伐的加快,出现了大量征地的现象。我国城乡均面临新的基础建设的高潮,其开发建设都是在地方政府规划引导下进行的,而其基本的依据是地方经济需要或名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一些政府机构把公共利益当成一个大箩筐,把商业开发项目都装进来。
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之所以成为“伤民利器”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且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更无相应制度进行监督,从而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因此,对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极为重要。
我国只在《宪法》上规定“公共利益”是政府征地合法性的基础条件,却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曾试图给“公共利益”下定义,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看法。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土地征用范围,这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体政体、法律制度等等有关。因此,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国情不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存在差异。
笔者希望通过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理论的分析,并且借鉴各国或地区相关的法律制度,来探讨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以及实现土地征收制度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以期对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防治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有所裨益。
一、 “公共利益”相关的理论学说
“公共利益”一词,源于西方古代社会,又称作公益。“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由来已久,它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但是至今,国内外的学者仍然不能给出一个明确且让人信服的定义。目前,虽然没有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定义,却存在很多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学说,笔者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介绍分析:
(一) 文本的角度
“公共利益”,简称“公益”,具有公共福祉之意。从汉字的构词方式来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可以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部分,其中“公共”是用来修饰“利益”的。由此可见,“公共利益”重在“利益”,“公共”只是“利益”的受益对象。
1. 利益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利益是两个具有独立意义的词。所谓“利”,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即特定的活动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获得预期的效果,可引申为“好处”。所谓“益”,即富裕之意。后来,由于“利”和“益”在人民的日常生活的意义中有相同之处,故形成“利益”一词。因此,在中国古人看来,利益就是人们为了需要,而通过社会生产或者以和谐交往为主所得到的好处或者所拥有的资源。
2. 公共
公共,英文为“public”,根据该词的涵义的来源,我们可以知道它强调的是一种集体性,与个体性相对。对于确定公共的范围,主要有三种学说:德国学者Leuthold的“地域基础说”、德国学者Neumann的“不确定多数人说”及“反面说”。“不确定多数人说”是在“地域基础说”的基础上,去掉地域范围的限制发展而来。而“反面说”,实际上综合了地域说和人数说,以“某圈子之人”作为公共的相对概念,从反面间接界定公共。“某圈子之人”通常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该圈子非对任何人皆开放,具有隔离性;第二,该圈内成员在数量上是少许者。由此,从反面推论,公共的判断应当至少具备两个标准:(1)开放性,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地进出该团体(2)数量上达多数。但是即使某些团体,基于地方、职业、宗教等因素,属于隔离性团体,但其成员数目可能不在少数,也符合公共的概念。
3. 公共利益
经过上述对“公共”与“利益”概念的阐述,可以发现“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无法通过语意解释来明确限定其内容和受益对象的范畴。但是可以确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价值性,受益对象具有多数性和开放性。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不特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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