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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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本市城镇户籍已超过退休年龄,无社会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外地户籍老年人及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居民,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二、办理流程 (一)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母亲怀孕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三)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8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份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如办理当年参保业务须同时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 1.新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直接到社区申请办理参保,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 2.续保 续保居民应向所在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将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及所需保费交至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即可。 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注: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 三、缴费标准 单位:元 参保对象 参保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大病补充保险 个人应缴合计 合计 其中 个人 政府 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 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 无参保单位的老年人 830 510 320 38 548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0 830 38 低保边缘户 320 510 358 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成年人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830 510 320 548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0 830 38 低保边缘户 320 510 358 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 普通学生、非在校居民 400 80 320 10 90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0 400 10 低保边缘户 80 320 90 学龄前儿童 新生儿 准新生儿 普通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 450 130 320 140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0 450 10 低保边缘户 130 320 140 注:当年9月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可以一次性缴纳当年及下一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四、待遇起始时间 (一)新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新认定特困人员、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 ⒈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 ⒉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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