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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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章程

河北美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美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和类别 第三条 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伏羲大街 第五条 学校类别: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甄忠义先生。学院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三章 办学宗旨和定位 第八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足河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创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美术类人才。 第四章 办学层次、形式和规模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美术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并举,以本科教育为主体。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3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职业培训。 办学规模:根据办学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5000人左右。 第五章 学校学科门类 第十条 河北美术学院按照“面向市场、社会适用”的原则,以美术学、艺术设计、影视动画等学科门类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新专业。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成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荐,以后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或其委托人担任,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党委成员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选人由党委推荐;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选人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根据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根据本章程产生下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对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有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的聘任由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院理事会聘任。院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决定续聘,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长主持院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政府督导专员的监督和指导。 学院要充实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学院设基层党委,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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