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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法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二〇〇四年十月制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为了切实加强我院党政对各项工作的领导,提高我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有效地履行院行政、党委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讨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和学院各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2.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方向与指导思想、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大问题,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经费使用、年终分配、职务(职称)晋升、评奖评优、人才引进、进修、留学等重要问题。 3.审定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重要问题。 4、研究维护学院稳定与发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及其它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议题明确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党委书记提出,会前要经过酝酿协商再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会议召开 1.院党政联席会议每周或两周召开一次,有重大的或急办的事项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也可以主持。 3.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需要时也可以吸收党委委员和教研室主任等参加。 四、议事决议或决定 1.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2.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问题可以进行举手再表决。 3.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政领导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院党政联席会议未作出或上级组织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 4.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经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五、决议或决定的执行 1.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院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并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 2.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的,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六、附则 1.院党政联席会应由院办公室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政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〇四年十月制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院党委委员会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党委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议事范围为: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听取本单位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创收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报,并提出建议; 3.研究党支部建议、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问题; 4、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5.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毕业就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6.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院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党委提出建议; 7.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教育管理措施; 8.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研究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或支部书记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确需临时召集外,党委委员会的会议应提前通知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七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请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同志参加。 第八条 党委委员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出国和职称晋升的政审、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党委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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