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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渝北区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备注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区农委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一般性检查、抽查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区农委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性检查、抽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3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监督检查 区农委 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一般性检查、抽查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告知相关部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区农委 重点是当地主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季节性检查、抽查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5 动物检疫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条款 区农委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 一般性检查、抽查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6 农牧业机械作业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等相关条 区农委 农牧业机械完全性能。 一般性检查、抽查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牧业机械的操作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农牧业机械作业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7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区农委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一般性检查、抽查 监督检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执行《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畜禽屠宰厂(场)资格证》以及屠宰检验证、章、标志等非法行为;查处畜禽屠宰活动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牛羊的非法行为;检查屠宰企业对患病畜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对病害肉尸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进厂屠宰的活畜禽是否来自疫区,并合法取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等。 8 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 区农委 对生产、销售的种子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种子检疫的有关情况,查阅产地检疫、调运检疫证书;对经检查不符合植物检疫规定的种子,有权查封、扣押。 一般性检查、抽查 监督检查种子生产、销售、运输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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