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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整治规范
温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二 O 一 六 年 三 月
目 录
1 整治目标 1
2 整治要求 1
2.1 加强源头控制 1
2.2 提升废气收集效率 2
2.3 完善末端废气治理 3
2.4 落实环境管理 4
3 备案说明 5
3.1 信息公开流程 5
3.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5
3.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5
3.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5
4 相关责任和职责 6
附件1 企业VOCs污染整治要求 7
附件2 合成革企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一览表 9
附件3 主要参考文件 11
附件4 信息公开表 12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1 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任务部署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要求,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长效管理机制,VOCs排放总量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50mg/L。
6、精馏脱胺二甲胺尾气采用合理的内循环或净化方式处理。
7、二甲胺废液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8、精馏釜残放料经干化后与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9、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可采用化学洗涤、离子氧化、生物过滤等方式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0、安装净化设施后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并预留采样接地电源。
2.4 落实环境管理
1、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保设施不得停运。由于紧急事故造成环保设施停运的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2)环保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3)环保设施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革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建立与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
(5)配备专业的环保设施运行人员,掌握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6)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
2、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制度
(1)建立运行情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特别是针对物资消耗和环保设施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启动、停止时间、物料进厂数量和进厂时间。
(2)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运行日志、故障记录、检修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包含应急措施)、定期保养制度、环保考核奖励制度、监测制度,需要上墙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物料使用、治理设置操作及检测的纪录需保存至少两年,并将纪录材料上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3、制定长期监测计划
合成革企业制定长期监测计划,每年废气排放口监测、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两次,监测指标须包含行业主要特征污染物和TVOCs指标。
3 备案说明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本整治规范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后并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3.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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