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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漳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漳州市“七个五”生态建设行动计划》,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市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严格落实《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河长制”责任制,坚持“三铁治水”要求,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努力保护好青山、绿水,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各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控制比例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到2030年,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3%以上;各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发改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达标排放,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零散企业尽快搬入集中区。(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于2015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经信委、科技局等参与)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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