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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的政策解读
谢 谢 ! 八、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CFC) 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控制 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某外国企业xyz有A、B、C、D、E 等5 名股东,其中A 、B 、C、D 是中国居民企业,各持股1 0 % 。E 是非中国居民,持股6 0 % 。xyz实际税负为10%。根据《办法》第七十七条, xyz不是中国的C F C 。 2009 年12 月31 日,E 将60%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居民F,那么xyz在2009 年即构成中国税法规定的C F C 。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按上例,如果 “视同股息分配额”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会大大增加A、B、C、D 在2009 年的税收负担。对于F而言,它不仅购买了E 的股权,同时也“购买”了对中国的纳税义务,尽管F 所购买的股权并未给它在2009 年带来收入(请注意股权转让的时间是2009 年12月31 日)。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什么是资本弱化? 由于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税务处理不同(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而股息支出不能扣除,通常面临所得税和预提税两级税收),跨国公司通过增加债权融资、减少股权融资的方式规避税收。 九、资本弱化 法规依据: 税法46条、条例119条 财税[2008]121号标准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标准比例的例外: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方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 关联债资比例 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计算公式: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处理: 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按照实际支付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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