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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 赵俊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问题 一、环境与自然资源 (一)环境 1.环境的定义和种类 一般意义上所称的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学术研究和一些特殊语境中,人们指称的环境是具有不同涵义的,这种不同是由中心事物决定的。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和范围也不同。例如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以人为中心的,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学上的环境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是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的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物质。 环境的种类 以环境的主体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 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如草原环境、森林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环境等)、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以环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以环境的范围大小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以环境的性质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等。 2.环境资源法上的环境概念 (1)各国环境资源法律对环境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 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作扩充性、概括性的解释。 保加利亚、葡萄牙 第二种是在环境基本法中对环境的定义仅作列举式规定,而具体范畴由单项立法解释。 美国和日本等国 第三种是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解释环境的定义。 英国、 欧盟 (2)我国环境资源法中的环境概念 我国环境资源法对环境的概念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第2条前半部,是关于环境的定义,后半部所列举的14中环境因素则是当前与我国公众关系最密切,既是公众生存和发展所必需,又是法律能够加以保护的自然因素,而不是所有的一切自然因素。这些自然因素组成了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包括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 1、自然资源的内涵 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部分,但自然资源与环境有着不同的内涵。 环境是客观物质世界中与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而自然资源只是环境中具有特殊内涵的一部分。 从自然资源的天然性角度看,自然资源是地球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的构成要素;从自然资源的社会性角度看,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的总称。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很多,只有那些现在或是将来能为人类所用的自然因素,才被称作自然资源。那些不能被人类利用的自然因素,虽然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但不是自然资源。 我国1987年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有些物质和能量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已能为人类利用,这些物质和能量被统称为资源;由于现有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有些物质和能量虽不能被人类立即利用,但将来可能被人类利用,这些物质和能量被称作“潜在资源”。 2、自然资源的类型 我国法律只是对几种比较重要的自然资源进行了列举。《宪法》第9条列举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环境资源法》第2条列举的14类环境要素中有一半以上是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列举的更为详细,它指出: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生物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 3、自然资源利用的原则 (1)公有制 《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合理使用的原则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3)有偿使用原则 《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权的除外”。该法第55条规定:“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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