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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要求-附件
附件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有关要求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
(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卫发〔2015〕83号)
(三)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5〕84号)
(四)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五)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六)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七)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
()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
()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
(十)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9号)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共设置99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从2015年度起,将不再设置综合组评审。
(二)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
(三)省、市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需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
(四)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晋升前下基层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五)为加强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者须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在线填写打印生成);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六)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七)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三、上报材料目录
各地区、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评委会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
(四)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基本情况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
6.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8.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9.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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