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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监测基础知识
电磁辐射监测基础知识 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局 宗 凌 培训内容 电磁辐射基础知识 移动通讯系统的电磁辐射监测 输变电设施的电磁辐射监测 电磁环境现状监测 概 述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工业、农业、国防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电能的供给提出了日益增长的需求,电能已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的必需。为此,近年来在我国进行了以扩能、成网为主导的并有规划的加速电能系统建设。提高输出线路的电压等级,在既有高压输电线路基础上又建设了一批超高压、特高压的交流、直流输电线路;输配电建设成网;供电服务范围深入用电负荷,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电能供给系统,供电需求得到了保障。但也因此高压电力输变电设施的建设地点由原来远离城市而改变为当前逐渐进入城郊,甚至市区及民宅小区,某些地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林立密集,其环境影响成为倍受关注的热点。 概 述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无线电通信的快速发展,大量电视发射塔,广播发射站,雷达站,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中继站,移动通信基地站等产生电磁场的设备也越来越多。这些设备对人类的生活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造成环境中电磁能量密度增大,频谱增宽,无线电噪声水平增高。 概 述 尽管输变电设施和广电通信设施产生电磁效应的机理和对电磁环境影响不同,但它们都会在邻近该设施的局部空间可能产生较高的电磁场曝露。高强度,长时间的电磁场照射,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有不良的影响;同时对家用电器、医疗设施等造成干扰。高强度的电磁场是一个重要的环境污染要素,而电磁波是能量流污染,看不到,听不到,嗅不着,摸不着,但却充满了环境空间。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电磁波特性的研究,既要把电磁能作为一种资源,充分地利用为人类造福;又要加强电磁环境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电磁环境的预测与评价,将其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的影响程度。 一.电磁环境术语 3、电磁污染 是指天然的和人为的各种电磁波的干扰及有害的电磁辐射。 4、电磁波 交替变化与交替产生的电场和磁场,由近而远的传播。即波动的电磁场。它是物质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由交变的电场和交变的磁场所组成。表征电磁波属性的是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交变的电场产生交变的磁场,交变的磁场产生交变的电场,二者互为前提、互为结果,相互依存。在空间上二者相互垂直、同相位变化。电磁波如图(A-1)所示。 二、建设项目电磁环境管理的分类 建设项目中电磁环境管理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组织进行的《全国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调查》中的分类实施,即: 1、广播电视系统发射设备; 2、通信、雷达及导航等无线电发射设备; 3、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 4、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 5、高压电力系统设备。 上述设备有关电磁环境的主要内容见表1。 二、建设项目电磁环境管理的分类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建设项目电磁环境管理的分类 ㈡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路 二、建设项目电磁环境管理的分类 ㈢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建设设备 二、建设项目电磁环境管理的分类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是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电磁环境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8年国家环保局组织制定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以第18号令形式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使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有了依据,并提出了具体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称”,为建设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具体规定,并相继出台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环发[2007]114号)等技术规范和导则,使我国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有了相关政策和依据。 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信领域也颁布了相应的行业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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