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及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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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及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登山及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 发生(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六)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6. 恐怖分子行为: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身体部位 项 目 烧烫伤等级 (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内身故者,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合同中本附加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附加医药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高原病(肺水肿和脑水肿)、冻伤,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高原病(肺水肿和脑水肿)、冻伤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高原病(肺水肿和脑水肿)、冻伤在境外就医,并于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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