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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模式的启示.doc

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模式的启示   摘 要:我国虽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双元制”的成功经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双元制”道路。   关键词:职业教育;职教模式;双元制   “双元制”职教模式是德国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模式,曾被称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双元制”中的一元指的是职业院校,另一元指的是企业,实行校企双元培养、工学结合。我国职业教育成效不像德国那样显著,技能型人才紧缺问题仍然很突出,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双元制”的成功经验,改善我国职业教育模式。   一、我国职教模式存在的问题   1.保障体系不健全,可执行性差   我国使用的是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职教制度停留在政策要求和理念层面上,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没有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适应范围和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政策解释和内涵界定。   2.以职业学校为主体,企业参与度低   我国职教是以学校为主体,企业仅仅是给学生提供实习场地,因利益驱使造成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践,是学校委托企业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所以会出现企业在生产旺季将学生作为廉价生产劳动力赚取价值的现象。   3.教学体系不科学   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忽略了职业导向性,强调理论教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轻视实践,造成毕业生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由于高职学生入学门槛低,整体学习积极性不高等,为了保证较高的毕业率,学校大都对学生的考核采取宽松的态度,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4.师资队伍总体质量不高   我国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相对缺乏,尤其是“双师型”教师。教师缺少社会历练,动手能力较差,入职后教师培训机会不多,又没有完善的考核机制,而从企业引进的实训老师,实践操作能力很强,但缺少系统的教育培训。   二、借鉴“双元制”,改善我国职业教育现状   1.完善职业教育保障体系   德国自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后,又相继出台了《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教育改革法》《职业教育条例》及新《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规条例规定了各方的职责和权益,可执行性强。   我国政府也应出台相对完善的、具有时效性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学校、行业、协会在职教中的地位、作用,对管理体制等作清晰规定,还应出台相应的监管法律,确保各项法规能真正实施。   2.形成“政府主导、校企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格局   德国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参与“双元制”的热情很高,行业协会也积极参与专业设置、制定考核方法等等。我国职业教育也需要依托政府,并通过减免企业税收等制度性文件促进校企合作,与行业协会一起发挥协调作用。可以共同参与组建“联合职业培训中心”,通过资金入股、场地入股、设备入股、优质教学资源入股、社会资源入股等形式,共同分担基地运行成本,并优先享有基地各类资源。一是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受惠,提高企业的参与热情,推动学院与企业的无缝链接,解决企业用人困境;二是通过建立“联合职业培训中心”,可以凝聚各方力量,优势互补,达到利益最大化;三是可以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保障。   3.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建立科学教学体系   “双元制”的专业设置是由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组织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和行会等单位共同制定的,课程设计紧密结合企业岗位需求,并且注重实践环节。考试由行会组织负责,“实践技能”考试所占的比重较大。   我国职业院校应组织专业带头教师、企业相关人员、行业协会组成研讨小组,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为目标,使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的需求实现无缝对接,保证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实行教考分离,一是由行业协会来组织考核,形成规范标准的考试模式;二是推行“双证书”制度,在各地建立职业资格鉴定所。   4.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养   德国“双元制”除了要求教师是专业本科毕业外,还需要有两年师范院校的学习经历,通过考试方能执教,并且注重教师的继续教育。采用“派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逐步解决当前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不强的问题。一是要为教师提供到相关企业培训的机会,对设备和工艺技术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提高动手操作的能力,只有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才能够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二是可以聘请企业里有经验的工程师、技工到学校参与课堂和实训教学。   我们既要吸收德国“双元制”的精髓部分,也要充分认清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传统文化价值取向、法律保障体系、政府的支持力度等社会现状对“双元制”本土化造成的障碍,寻找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双元制”道路。   参考文献:   [1]赵学瑶,卢双盈.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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