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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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

旅馆住宿服务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   何立慧   摘要:文章以一疑难案例入手,对旅馆住宿服务中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分类详细分析,并从有效保障旅客住宿安全、降低旅馆经营风险、强化和规范旅馆住宿服务经营的角度,提出以住宿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有效解决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的建议。   本文要讨论的旅馆住宿服务过程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房客在接受服务、旅馆经营者在提供住宿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在服务区域发生的第三人对房客的人身伤害责任。让我们从下列案例开始:   “XXXX年11月4日,在甘肃A市做生意的农民×某在A市B饭店4V9房住下,后因装修被调至4V20单人房间。11月18日晚上9点左右,饭店服务员注意到×某已一天多没见,便敲其门,但无人应答。到晚上11点左右,服务员用饭店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才发现×某已经被人杀害。饭店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勘验,×某身中四刀,肝、肺被刀刺破,脖子也被刺中一刀,身上有多处搏斗留下的伤痕。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由于这起凶杀案件被发现时,受害者已死亡多时,再加上饭店管理混乱,门卫制度、值班查房制度、会客制度等旅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公安机关在破案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案件侦破至今没有进展。”   下面我们将从此案例出发,通过不同的假设,对旅馆住宿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对房客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设计建议。   一、旅馆住宿服务中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分析   (一)如果服务过程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且执行良好,发生第三人对房客人身侵权   房客住宿,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既是房客与旅馆经营者之间的一项服务合同,也是房客对旅馆经营者提供的住房服务的一种消费。因此,就正常住宿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既可以适用《合同法》,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当人身受到侵害时,还可以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及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来考虑法律的适用。在这种适用发生竞合时,房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用或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分别的分析。   第一,从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旅馆经营者完全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了住房服务,就服务过程和服务因素来讲,没有任何瑕疵。而第三人侵权纯粹是由于第三人处心积虑进行侵害的结果。也即,按法律对旅馆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制度的正常实施,是无法防止这种侵害发生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合同法》规定,则旅馆经营者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消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中,只有一条涉及到服务,即“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上述情形不能适用此款规定。《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和适用,关键在于对于商品和服务缺陷的理解。其实,《消法》中所谓商品或服务的缺陷,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必须注意两点:其一,缺陷是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其二,是否存在缺陷,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合理的适当标准。这两点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侵害是由于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造成的或者是其存在缺陷不符合法律标准而造成的,包括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对第三人侵权伤害责任。而对以上假定情形,两个方面都不存在,即,其一商品或服务本身未造成侵害,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其二服务者已提供了不存在缺陷的服务。因此,亦无法要求旅馆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三,也有人认为这是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这实际上是错误的。侵权规范的是致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关系,而本案例中的旅馆只是一个侵权的条件或环境问题,根本上讲,不能构成侵权关系的主体。既便退一步,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旅馆经营过程中,旅馆经营者对于第三人对房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只能在旅馆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侵权法的规定中同样找不到让旅馆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有人变为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规定,在第三人无法找到,这时由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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