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之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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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之研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之研究 马强     关键词: 缔约能力/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   内容提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实施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近似于公理而鲜有人怀疑,此点也为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所肯认。民法通则与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比较宽泛,使一些不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合同也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新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范围作了限缩规定,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将民法通则第58条无效合同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等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或可撤销的合同。但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新合同法未作规定。合同法施行后,如何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引起了争论。本文结合实务中的纠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发表些浅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纠纷类型化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纠纷表现为两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订立合同引发的纠纷。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一些金额不大或与其生活有关的合同,主要包括:   1.订立买卖合同:如购买文具、食物、买票看电影等。此类纠纷,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认为价格较高、质量不好而主张合同无效,而卖方多以此类物品之购买系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紧密相关、合同内容不违反未成年人的生活常识、未超出其智力认知能力为抗辩,主张合同有效。   2.订立运输合同: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主张此类合同无效的纠纷,主要是一些问题儿童离家出走,父母以承运方未严格审查购票儿童年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此类案件,家长之所以不提起侵权之诉,其原因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明确规定,除这几种免责事由外,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原则,家长只需证明未成年人走失与乘坐运输工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家长无法证明承运方存有过错,更无法证明承运方的售票行为与儿童走失存有因果关系。   3.订立服务合同:如餐饮合同,游览合同。   4.订立一些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有明确规定,对法定代理人主张无效的请求,受诉法院都不予支持,而是认定合同有效。   5.订立写作、出版合同。此类合同,实际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纠纷也多发生在法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未成年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当事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此类合同最为常见,小到日用品,大到房屋汽车。   2.借款合同:主要是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常常还有保证人担保。   3.供暖、物业管理合同: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相对方订立了供暖合同或物业合同,因拖欠供暖费、物业费而被诉至法院。   4.劳动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隐瞒精神病史,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则以自己患有精神病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5.运输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因其中途下车走失,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纠纷中,因未成年人引发的合同纠纷并不多见,而涉精神病人合同纠纷却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自然人缔约能力的认定,各国法一般采取两个标准:即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 [1]民法通则也从之。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虽然说自然人个体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一般说来,年龄与智力的发展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10岁以下的儿童,不仅智力未发育成熟,而且身体也未发育成熟,合同相对人从身体外观上容易发现其是未成年人,故订立合同时稍加注意即可防止;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判定则以精神正常为标准,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不健全,其精神是否处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合同相对人自外观不易判断,因此,涉精神病人的合同成讼较多。   在因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中,合同相对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例尚未发生,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在因精神病人订立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中,既有相对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也有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其中以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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