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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无限防卫权的定内容摘要: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无限防卫权出了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但是其设立欠周密,法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本文主要从该条款规定的无限防卫之犯罪范围的定入手,拟对无限防卫权的界定问题加以研讨。关键词:无限防卫权 犯罪范围 定Criminal law the 3rd paragraph of article 20 stipulate to special defence right make regulation is of our country criminal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legislation limitlessly. But it set up enough careful, law pieces of term unstandard, word Italy clear, theory circle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actise and deposit the great dispute in criminal law.This text start with from limitless crime definition of range of special defence that clause stipulate this mainly, plan to discuss the definition question of special defence right limitlessly.
Key word: Special defence right Crime definition Confir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是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上而新增加的一种私力救济权。无限防卫权的设置,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鼓励公民进行防卫行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但是无限防卫权设立欠周密,法律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留有悬念,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无限防卫权可能被滥用,同时会被部分法律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误解,从而造成错案。因此,合理地定无限防卫权,就显得极为重要,而无限防卫权的定关键在于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的界定。下面,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研析。(一)在《现代汉语辞海》中,“行”是“实际地做、表示行动”。“凶”是指“杀人或伤害的行为”。“行凶”是一个日常群众性语言而非法律用语,其内涵、外延不明确,语义含糊不清,可以是指以拳头打人或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欲准确解释它显然存在相当难度。但是适用本条款又要求应尽可能准确理解“行凶”。因此,自从刑法颁布之后,刑法理论界对“行凶”一词的探讨就未停止过。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殴打不在此列。第二,重伤死亡说。这种观点是从后果上来定义行凶,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 第三,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乃是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换言之,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该论者进一步指出,如果防卫人使用的是致命暴力但并未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不是行凶;如果使用的是非致命暴力的,则一般不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因而也不是行凶。第四,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限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并因此也是关于“行凶”最有代表的看法。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两种问题,其一,如果“行凶”是故意伤害罪,立法者会在条文中予以直接规定。故意伤害罪作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没有必要用一个语义含糊不清的词语---“行凶”来代替。其二,如果“行凶”是故意伤害,就无法解释“行凶”与条文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行文的简练,下文简称“其他”)之间的关系。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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