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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李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一、引言
日本自本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了多种复杂的侵权行为案件,如大量的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损等等,导致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日趋复杂。因此,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一般分为责任论和损害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的研究无不涉及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日本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已颇具成果,而这些成果有的在司法实务上已得到采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侵权案件剧增,责任判断趋于复杂。在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上,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大多数学者持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已有学者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进行了分析与批判,甚至司法实务有时已不再采纳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新的理论并未定型,司法实务除必然因果关系说之外也未公开表明其他因果关系之理论根据。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司法实务的需要,无法适应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日本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法律依据、法解释背景和学说内容作一简要综述,以助于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
二、理论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成过程
(一)关于民法第709条的解释
日本民法典债权篇第709条作为对侵权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构成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第709条(侵权行为的要件)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侵权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法律要件。从条文上看,颇近似于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人员负赔偿的责任”,这一规定也属一般法上的统一的侵权行为规定。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则分别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规定”(同条第2款)和“故意违反良俗”(第826条)三类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
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第709条,日本学界几一般采二元构成说,即指作为客观要件的违法性(侵权损害事实)和作为丰观要件的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朱)。(1)所谓违法性,指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信用等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的状态,该状态是由于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所致。所谓有责性,近来的学说、案例对故意、过失的解释已从传统的心理状态说逐渐转为违反行为义务的行为说。(2)过失的要件即指违反行为义务的行为之存在。(3)在确认行为人确有加害行为和受害人确受损害的情况下,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多年来,日本的大多数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采两分法,认为民法第709条的第一个“因”表示“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个“因”表示“作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这种两分法的法解释引自德国。在德国法解释上,德国学者将上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称为责任根据因果关系和责任充足因果关系。(5)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民法典没有经历过“自然成熟的过程”,更不是这一过程的结晶,而是先“引进技术”后实践体验。因此,尽管现行民法典是先受法国民法典之强烈影响、后又以德意志帝国民法典为楷模的“混合继承”的作品,但在法典诞生之后的学说研究上却完全是“德国学说的继承”,“甚至当时形成一种气氛,似乎不研究德国法学就不能算是法学家”,从而在法典与学说之间形成距离,有学者称其为双重结构。(6)如上所述,关于第709条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正是受德国法解释之影响而来,是日本因果关系理论的多数说。
(二)关于民法起草者意图的争论
日本民法典虽然对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和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第709条作了规定,但并未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本身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即法律上没有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原则。相比之下,民法典却对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文规定,即民法典第416条。该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损害赔偿的请求,以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为其标的。(二)虽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但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时,债权人亦可请求赔偿。”从内容结构上看,该条文明显采限制赔偿原则。
关于民法的起草者未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原则规定的意图究竟何在,学界有不同看法。根据法典调查会民法议事速记录第40卷第159页的记载,民法起草人穗积陈重博士曾有过如下解释:“既然存在原因结果之关系,既然就其原因另有其他之标准并就其结果得以证明,其责任者对其结果之全部须负赔偿之责,此解相当。”从这句话的内容上分析,似主张不应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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