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执行“城镇上山”土地利用政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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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执行“城镇上山”土地利用政策研究

第1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背景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云南94%是山地,平坝仅占6%。全省坝区已有30%被建设占用,坝区优质耕地减少势头迅猛,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如果不改变传统的用地方式,也许不到十年,作为全省人民“米袋子”、“菜篮子”和民族文化“摇篮”的坝区可能被占尽,衣食之源的“口粮田”将不复存在。正是基于此,云南提出了“建设山地城镇”——建设山地城镇,无疑就是城镇化和耕地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在此之前,一提到城镇化,就想到建高楼大厦、高速公路,就只能去征收平坦土地以便规划,挤压耕地导致农民失地的现象便屡屡发生。云南的“建设山地城镇”,显然是对一直以来僵化的城镇建设思路的颠覆,城镇为什么不能因地制宜地建在山上呢?007年,中央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时就指出,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绝不为所谓的更高发展速度提供用地,各地如果有更高的发展需求只能通过集约用地解决。客观地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调剂的力量还不够,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很弱,政府的力量很强大,特别在云南这样后发展的地区,政府也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出台的建设山地城镇政策既要考虑保障农业生产的需求和经济建设用地,更需要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1.1.2研究意义 本文基于现有建设山地城镇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云南省建设山地城镇的提出背景、意义和内涵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对云南建设山地城镇地政策过程分析,并且对云南建设山地城镇进行可行性度评价,定量判断云南建设山地城镇的合理性,可以为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起一定的辅助作用。指导正确科学开展云南建设山地城镇工作,解决云南保护坝区优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难题,通过云南建设山地城镇政策实施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提高,也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同时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1.2国内外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综述 1.2.1国外情况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计划导向的土地利用规划也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利用规划转变。借鉴国上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经验,建立具有特色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成为必然。对国际上土地利用规划的对比研究有以下主要点。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9 世纪要求国家干预的社会需求”,与《城市规划法》诞生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思想是“国家土地法中的公共意识高于所有权的意识的建立”。而各国和地区“第一部规划法的诞生往往标志着城市规划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二战以后的规划法则为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按照各国法系建立的重点行政层面,将城市规划法系概括为三大类型:中央高度集权的城市规划法系,以英国为代表;国家立法与地方执法相结合的城市规划法系,以德国为代表,包括法国和日本;最后一类以美国为代表,国家没有统一的城市规划法,由地方政府按各自情况制定规划法律法规。并指出:考虑到我国城市数量和行政管理模式。建议借鉴第二类规划法系的经验,研究者还参考各国和地区城市规划体系的差别,将上述分类简化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地方接受州政府立法授权和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两种类型,德国和日本介于两者之间,新加坡和香港曾为英国殖民地,因此与英国同属一个类型,比较特殊的是作为城市国家和城市地区,新加坡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 包揽了全部规划职能。 郭建、孙惠莲(2004):通过对比指出公众参与是《城市规划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必须完善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辛章平(2005):通过对德国《建设法典》关于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的介绍,指出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微观层面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明确提出“我国要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必须从法律上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提供法理依据”;谢国林(2006):在其硕士论文中研究了国外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与形式,提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增加一些公共权利保障的立法规定和管理措施。 土地规划立法。武庆娟、陈利根、魏莉娜(2006):在介绍日、英、美三个典型国家土地规划立法概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地规划法》。 郭力君(2007):通过对比分析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城市规划具有规划设计可实施性和法律权威性强、实施管理程序简洁高效、城市规划调整程序严谨等优点,但在充分发挥建筑师的创造性、引导和促进城市开发建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唐子来、吴志强等研究了西方国家规划法系演进过程中城乡规划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期重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不同国家规划法的研究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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