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修改稿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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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修改稿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目录 一、前言………………………………………………………………………1 二、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1 (一)危险犯的概念……………………………………………………………1 (二)危险犯概念的评析………………………………………………………2 (三)危险犯的特征……………………………………………………………2 1、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并追求或放任危险结果发生………………………2 2、行为人已经着手于危险行为的实行………………………………………3 3、危险行为未发生实害结果…………………………………………………3 4、危险犯具有法定性…………………………………………………………3 三、危险犯的分类……………………………………………………………4 (一)危险犯的学理分类………………………………………………………4 (二)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之分类的评析………………………………4 四、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5 (一)具体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5 (二)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5 (三)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别………………………………………6 五、结论………………………………………………………………………7 参考文献………………………………………………………………………8 致谢……………………………………………………………………………9 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一、前 言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中国刑法学者还是德日刑法学者,都将危险犯列为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对其研究投入了很大的热情,在此基础上也产生了不少专题性著作,特别是德日刑法学者在危险犯理论研究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由于中国刑法理论正处于旧传统面临挑战,新权威尚待树立的时期,各种观点百家争鸣,导致在危险犯问题上,仍然观点纷立,争议颇多。所以对危险犯的研究,无论是对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指导,都有很重要的意义。笔者试图从刑法基础理论出发,对危险犯问题特别是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问题进行尝试讨论。 二、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险犯的概念 对于危险犯,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总地来看,根据其立足点不同,中外学者对危险犯的概念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义: 第一种观点从处罚根据角度对危险犯的概念进行表述。德日刑法学界普遍从刑法的处罚根据角度定义危险犯,认为尚未造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的行为之所以具有刑事可罚性,其根据就在于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如日本学者山口厚在《危险犯的研究》一书中提到,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不同可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把被害者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的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做危险犯。我国学者也有表述,如“将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就是实害犯,将对合法权益的威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就是危险犯。”这种观点我们简称为“处罚根据说”。 第二种观点从犯罪既遂的角度对危险犯的概念进行表述。此种观点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或者认为危险犯是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其既遂标志的犯罪类型。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其犯罪即已完成。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危险犯以发生侵害一定法益之危险为其处罚根据,并不以现实发生法益侵害为要件,仅具侵害法益危险之意欲,并只致生侵害一定法益之危险,其犯罪即已完成。”我国一般学者认为,“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的称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种观点我们简称为“既遂说”。既遂说在我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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