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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
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一)
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经济法眼”栏目从本期开始刊载本报特约法治评论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关于“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系列文章,其将依据各种不同的矿业投资纠纷类型为基础,以矿业投资保护法律体系为主线,针对有关矿业投资纠纷行政及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以期对矿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裨益。
??? 一、调整矿业投资纠纷的法律体系
????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矿业权的法律属性表现为一个逐步演进和明晰的进程。在民法通则中,矿业权被定性为一种财产权;在矿产资源法中矿业权被界别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权;在物权法体系中,矿业权被确定为矿业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至此,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在立法上得到了确立。
??? 矿业投资是我国产业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该类投资所引发的民商事纠纷、行政性纠纷及刑事法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为此,厘清调整矿业投资纠纷的法律体系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 1,民商事基本法。
???? 该部分法律体系主要由合同法、物权法和公司法三大基本法构成。诸多矿业投资纠纷虽然表现为矿业权纠纷,但实际上属于合同法、物权法及公司法调整的范畴。无论是矿业权出让纠纷、流转纠纷、股权纠纷、承包经营纠纷、租赁经营纠纷、抵押担保纠纷等等均系三大基本法的适用问题。实际上,诸多矿业投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出合理的裁判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准确适用三大基本法而导致的。
???? 在一些民商事基本法的下位法中,也属于调整矿业投资纠纷法律体系的构成范围。诸如,拍卖法、招投标法、“招拍挂”办法等即属于合同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所涉及到的拍卖和招投标及挂牌交易法律制度即是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法律形态。担保法是物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矿业权抵押法律制度的规范必然要涉及到对担保法的适用问题。当然,以公司法为主线的各类企业法都是矿业投资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诸如合伙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等。
??? 2,行政管理法。
???? 该部分立法体系最为庞大,无论是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还是部委规章层面均存在着大量的行政管理性立法。诸如,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煤炭法、安全生产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
???? 应当说,行政管理法是我国矿业投资领域立法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行政法规及部位规章层级的行政立法中,立法者热衷于对管理性法规体系的构建,相对于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似乎更关注于如何对矿业投资的参与主体进行“监管”而不是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是中国式行政立法的通行特色。
??? 3,刑事法律体系
???? 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合法利益,其中也包括对矿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诸如刑法关于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设置。其中对盗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打击中就包括对受害方矿业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投资者与犯罪行为人之间所涉及的此类纠纷虽被纳入刑事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但其终极目的必然包括对矿业投资者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
矿业投资纠纷实务法律问题解析(二)
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接上期)
?? 4.国家及地方性产业政策
? 国务院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矿业产业投资政策是解决矿业投资纠纷十分重要的依据。诸如,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等。在这些涉及矿业投资尤其是煤炭领域的产业政策中,国务院的基本政策导向,一是推行矿业权的“明晰产权、有偿取得”制度;二是强调资源整合中的市场化原则;三是坚持资源整合的法治化原则。
?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一些地方性产业政策明显地与国务院的上述政策导向及现行立法存在严重的冲突,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侵害。诸如山西、河南省政府出台的涉及煤炭产业领域的“兼并重组政策”,均存在片面保护国有企业兼并主体的权益、直接违反合同法自愿原则,利用行政权推行强制交易、公然违反反垄断法而推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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