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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以及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程变更。?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内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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